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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籍異動即時通

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 發布單位:登記課
  • 修改時間:115-01-13

  1. 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402671502號函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4年12月19日桃地籍字第1140085263號函辦理。
  2. 為維持地政登記業務服務品質,爰延長試辦跨直轄市、縣(市)申請拍賣、抵押權塗銷、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等項目。
  3. 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5年12月31日:
    1.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2.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3.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