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402671502號函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4年12月19日桃地籍字第1140085263號函辦理。
- 為維持地政登記業務服務品質,爰延長試辦跨直轄市、縣(市)申請拍賣、抵押權塗銷、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等項目。
- 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5年12月31日:
-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