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應用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理由。2. 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刪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