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書狀沿革
權利書狀沿革
- 臺灣光復辦理土地總登記時,依民國35年頒行之土地登記規則訂頒土地所有權及共有人保持證。

【圖一】光復初期土地所有權
- 民國37年起開辦建物登記,以建物附表作為建物權利憑證,黏貼於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之後,作為其附件,離開權狀不生效力。

【圖二】建物附表
- 民國56年6月起,建物登記完竣後,單獨發給權利書狀。原土地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

【圖三】民國59年土地所有權狀
- 民國61年起因應行政院研考會之權利書狀改進建議,簡化權利書狀由縣(市)長署名核印,改以地政事務所主任署名核印方式核發,縮短權利書狀判發過程。

【圖四】民國69年土地所有權狀

【圖五】民國68年建物所有權狀

【圖六】民國72年他項權利證明書
- 民國71年為防範偽造權狀,內政部經洽中央印製廠設計,並邀集省、市地政機關會商後,民國71年起通函省、市政府,新式權狀之格式、內容、顏色維持原狀,但統一採凹版印刷加入防偽效果,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圖七】民國74年土地所有權狀
(採凹版印刷加入防偽效果)

【圖八】民國73年建物所有權狀
(採凹版印刷加入防偽效果)
(採凹版印刷加入防偽效果)

【圖八】民國73年建物所有權狀
(採凹版印刷加入防偽效果)

【圖九】民國80年他項權利證明書
(採凹版印刷加入防偽效果)
- 民國84年地政資訊系電腦化作業後,權狀改以電子格式出狀,權狀用紙亦採單面凹版印刷,以辨識權狀之真偽。

【圖十】民國86年土地所有權狀
- 內政部於民國87年4月新增以塑膠鈔券紙材質之塑膠權利書狀,後斟酌製作成本及地方財政,仍選擇使用原紙質權利書狀。

【圖十一】民國96年塑膠土地所有權狀

【圖十二】現今所使用所有權狀樣式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4
瀏覽人次:283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