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11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102666411號函所示,自112年2月15日(含)起,透天厝交易標的於其建造執照圖說含車位,若該車位劃設於專有部分(例如室內車庫或前院停車)且不具獨立權狀者,應依規定載明該車位之性質、位置、型式及規格等。因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應符契約書內容所記載,如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契約書內含車位資訊,應於申報書載明,如面積及價格無法拆分者,得免填車位價格及車位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