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專區
一、前言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 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我國於105年5月1日公告施行《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分三階段將現行區域計畫制度轉軌為國土計畫制度。
國土計畫是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目的是在透過全面的調查和規劃,將適宜、不適宜發展的土地界定出來,並將產業、公共設施或居住等需求,配置在適宜發展的區位。
二 、國土計畫立法重點
- 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
- 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 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
- 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 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三 、國土計畫實施後的土地使用制度5大重點
- 強化空間計畫指導
- 強化國土保育保安
- 因應未來發展需求
- 加強農地維護管理
- 尊重原民傳統文化
四 、辦理流程及進度
- 國土計畫法業經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依114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該法第4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
- 依法分三階段將現行區域計畫制度轉軌為國土計畫制度,第一階段已由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完成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階段桃園市政府已依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28日府都綜字第1100093080號公告,並自110年4月30日實施(第二階段),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已於111年4月19日報部審議,第三階段將於120年4月30日前公告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圖。
- 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起區域計畫法將全面廢止,完成制度轉軌。
五 、常用連結
【全國國土計畫(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台內營字第 1070807769號公告) 】
【桃園國土資訊站】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業務資訊-國土計畫科】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專區】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平台】
六、文件下載
桃園市政府110.04.28府都綜字第1100093080號公告
「桃園市國土計畫」-110.04.30公告實施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