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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申請「鑑界」應指定需鑑定之界址點

  • 發布單位:測量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說明圖
一、依據法規​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申請案所載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第2項:「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或有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情況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
二、說明
  1. 為利計算複丈規費及通知鄰地關係人,申請鑑界應於申請書內載明需鑑定之界址點。
  2. 實地測量時倘需增加鑑定界址點數量,或需鑑定界址點與原申請內容不符者,登記機關應依規定辦理補正。
三、配套措施
土地複丈規費服務網(easymap.land.moi.gov.tw/BSWeb)提供鑑界規費試算功能,並可將試算結果下載列印,併同申請書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