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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增列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內容

  • 發布單位:測量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一、增列說明

  1. 民眾涉及私權爭執之解決途逕,除司法訴訟外,尚有依仲裁法提付仲裁、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及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申請調處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2. 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仲裁人之判斷 ,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4. 為含括民眾採用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狀況,並推廣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爰增列相關說明。
二、增修法規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五、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為之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三、優點:與一般訴訟相比,免跑法院,更便宜、快速,提高紛爭解決效率。
訴訟外A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