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文新增說明 - 為區別位置勘查與鑑界複丈之差異,定明登記機關辦理勘查作業,僅會同申請人瞭解實地概略位置。
- 無第211條第1項通知關係人需要。
- 因無使用測量儀器測釘界址及埋設界標,無須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之1:「位置勘查複丈,複丈人員對申請案件之各宗土地指示概略位置,免依第二百十一條通知關係人 、第二百十五條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第二百十八條至第二百二十條測量方法之規定辦理。但同時申請其他種類複丈案件之界址,應另依其規定辦理。」
三、位置勘查收費標準:500元/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