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法原因 解決民眾或機關反應土地複丈計費方式未見公平情形。 各項目之施測費採以量計費原則,依據實際複丈或測量之工作量計徵規費,估算每施測單位之直(間)接成本,訂定應徵數額。二、複丈規費,依土地面積及申請內容,分別計收基本費及施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