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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規定格式電子檔

  • 發布單位:測量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一、修法說明

  1. 為持續推動建物測量採數值法向量格式製圖,並配合三維地籍建物測繪發展及後續加值應用,登記機關辦理轉繪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已全面統一採用內政部開發系統繪製,並以共通格式建檔應用。
  2. 為落實上開目標,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參依本條第二項辦理轉繪簽章或繪製簽證之測量成果,亦應一併要求繳交符合共通格式電子檔,爰修正第二項序文定明繪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辦理,以為周延。
二、修正條文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依本條規定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其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應送登記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不能依前項規定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規費,由登記機關製作電子檔。」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 附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繪製,並簽證 ,及繳送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關得查對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繳送電子檔者,應加繳規費,由登記機關製作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