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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申請「轉繪建物位置圖」應檢附經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 發布單位:測量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一、修法說明

  1. 目前使用執照竣工圖上所載地籍配置資訊(如地盤圖、配置圖或地籍套繪圖等)雖載有建物投影範圍及地籍圖資,無相關尺寸標示可參考,是否係實地測量結果不無疑義,登記機關據以辦理轉繪位置圖,實有待商榷。
  2. 查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示性,為使登記機關得依竣工圖說確實辦理轉繪建物位置圖作業,減省時效及免實地測量,並考量建築管理採行政技術分立原則劃分,落實建築工程各階段應備之程序,揭露專任人員前述已簽證負責之相關資訊,將使建物施工至產權登記之各項程序及權責趨於完整。
二、修正條文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三、建物位置圖應依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轉繪之。」

三、建物地籍測繪資料4大內容
  1. 測繪基本資訊:如工程名稱、建築執照字號、簽證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
  2. 測點圖例圖說:實地測繪建物(使用執照附圖參照)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與地籍圖分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說明。
  3. 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4. 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圖記。
四、檢附方式
  1. 隨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申請時一併檢附。
  2. 逕於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即予載明(或新增附圖),並依法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