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本國法人、團體,均得依「桃園市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至本機關網站下載「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妥後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本機關申請。經本機關審查檔案內容得以提供者,即發出書面審核結果通知函,申請人再依該審核結果通知函所約定的時間,攜帶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應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