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所】除 下列 7 種登記案件外,皆可跨所辦理: 涉及測量之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囑託登記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上列第6至7項自115年8月24日生效【跨縣市】住址變更登記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記事者為限) 門牌整編 書狀換給(以損壞申請換給者為限) 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預告登記 塗銷預告登記 拍賣登記(不含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於本所有委託書及印鑑備查者為限)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且於本所有委託書及印鑑備查者為限)上列第8至10項延長試辦至1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