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人員之招募對象
一、一般志工
1.年滿20歲,身心健康,未罹患精神疾病或法定傳染疾病,性別不拘,得申請登記為本所地政志工人員。
2.具有服務熱忱,本於自由意願從事志願服務者。
3.對地政工作有興趣,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者且不計酬勞者。
二、專業志工
除具備一般志工資格外,為地政機關退休人員、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或律師等具有地政專業知識之人士。
三、青年志工
各國中以上在校學生,具有服務熱忱,關懷社區服務,配合地政事務所各項政令宣導活動或學校寒、暑期申請為青年志工;另因青年志工服務型態屬業務支援性質,下揭所涉與志工相關之訓練、福利及考核管理,原則不適用。
四、高齡志工
除具備一般志工資格外,年滿65歲之人士。
五、園藝志工
除具備一般志工資格外,具有綠美化素養及園藝知識之人士。
六、客語志工
除具備一般志工資格外,具有客語專長之人士。
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項目:
一、一般、專業、高齡及客語志工
1.協助政府各項地政法令之宣導及溝通。
2.協助民眾申請各項謄本。
3.代為查詢地價、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4.人民申請案件之諮詢。
5.地政法令之諮詢、協助、指導。
6.其他有關本所為民服務事項或業務活動之協助與指導。
二、青年志工
1.民眾休息區政令宣導、書報雜誌等之整理。
2.協助、維持服務區環境佈置之整潔。
3.各課室檔案倉庫整理。
4.配合地政法令宣導。
5.其他有關本所為民服務事項或業務活動之協助與引導。
三、園藝志工
1.定期巡視與整理各樓層及一樓後側植栽之維護管理。
2.其他可協助提升整體環境品質之工作。
志工服務時間:
一、志工(除青年志工外):
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0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00分或配合相關活動時間推展業務。
二、青年志工:
青年寒暑假且為公務時間或相關活動時間定之。
其他:
一、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本所依志願服務法提供志工平安保險(不含青年志工)
二、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經本所推薦由市府予以公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
下載申請表填寫完後,交由本所志工承辦人或協辦人員即可完成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