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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治時期

(一)土地登記制度:

  • 延續舊慣時期
    日治初期土地交易方式延續了清朝時期的「舊慣」,當時依習慣形成之土地物權包括業主權(所有權)、地役權、贌耕權、地基權、典權及胎權等,無須任何公示方法,即可對抗第三人。
    1899年(明治 32 年)頒佈「臺灣不動產登記規則」,規定建物之權利登記由地方法院或其出張所辦理,至於土地之權利登記,因土地調查事業尚未完成並登錄於土地台帳,仍依舊習辦理。
  • 土地登記規則施行時期
    1905年(明治 38 年)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 ,規定已登錄於土地臺帳之土地,其業主權、典權、胎權及贌耕權之設定、變更或處分,除因繼承或遺囑之情形外,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日本民法及不動產登記法施行時期
    1923年(大正 12 年)因實施內地延長主義,改採日本民法及不動產登記法,即係契據登記制,登記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而非強制登記


(二)相關登記簿冊

  1. 土地(建物)見出帳【圖1】【圖2】
    日治時期登記簿因非活頁裝訂,若同一番號有續頁記載需移至其他簿冊,故須有所引以資對照,見出帳即為日治時期登記簿之索引簿(類似收件簿、目錄簿)。
    【圖1】: 土地見出帳-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圖1】: 土地見出帳-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圖2】: 建物見出帳封面-草湳坡段【圖2】: 建物見出帳封面-草湳坡段
  2. 土地、建物登記簿【圖3】【圖4】【圖5】【圖6】
    登記簿「表題部」記載土地標示有關事項、「甲區」記載所有權有關事項、「乙區」事項欄記載典權、胎權有關事項、「丙區」事項欄記載贌耕權有關事項。
    【圖3】日治時期土地登記簿內頁-表題部(土地標示部) 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73地番號【圖3】日治時期土地登記簿內頁-表題部(土地標示部)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73地番號【圖4】日治時期建物登記簿內頁-表題部(標示部) 二重溪段145-6建番號【圖4】日治時期建物登記簿內頁-表題部(標示部)二重溪段145-6建番號
    【圖5】日治時期建物登記簿內頁-甲區所有權部(業主權)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33-11建番號【圖5】日治時期建物登記簿內頁-甲區所有權部(業主權)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33-11建番號【圖6】日治時期建物登記簿內頁-乙區他項權利部(典權或胎權) 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33-11建番號【圖6】日治時期建物登記簿內頁-乙區他項權利部(典權或胎權)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33-11建番號
  3. 共有人聯名簿【圖7】
    日治時期土地為數人共有時,甲區(土地所有權部)僅登記1人之姓名為代表,其餘共有人之姓名另登記於共同人名簿內。
    【圖7】日治時期共有人連名簿內頁,標示出地址、持分 新屋段新屋小段55番號-范姜古屋坐落基地【圖7】日治時期共有人連名簿內頁,標示出地址、持分新屋段新屋小段55番號-范姜古屋坐落基地
  4. 土地台帳及連名簿【圖8】【圖9】
    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為地稅管理機關所保管,其中所記錄的資料項目與現行土地登記資料中的標示資料相似,包括有土名、地番、等則、地目、甲數、地租、沿革、登記日期、事故、業主姓名及住所等,當稱為最早之地籍簿冊。
    【圖8】土地台帳內頁,依序記載土地標示及所有權移轉【圖8】土地台帳內頁,依序記載土地標示及所有權移轉【圖9】連名簿內頁,記載台帳共有人之姓名、住所【圖9】連名簿內頁,記載台帳共有人之姓名、住所
  • 范姜古屋群:
    新屋著名的范姜老屋群,為具有客家樸實特色的五座三合院老屋,格局皆為三合院,位於新屋中正路 110巷內,門牌依序為 1、2、3、6、9 號;其中 9 號范姜祖堂被指定為古蹟,而「新屋」這個地名,正起源於范姜古厝,當時開墾有成的范姜族人於咸豐 4 年(西元 1854 年)興建祖堂,其後陸續起造不少新屋,當地人引為盛事,以客語稱其為「起新屋」,因此「新屋」便成了當地的地名
    范姜古屋群圖片來源: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二、台灣光復後迄今

(一)繳驗憑證申報書

民國35年頒布之「台灣地籍釐整辦法」及「台灣省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時提出之申報資料,通稱為「總登記申報書」。【圖10】【圖11】

【圖10】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 高山頂段 843-4地號 正面 - 設有土地標示、權利關係、他項權利取得等欄位【圖10】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 高山頂段 843-4地號 正面 - 設有土地標示、權利關係、他項權利取得等欄位【圖11】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申報書背面 (分層主管、核符產權憑證及土地台帳人員皆須用印)【圖11】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申報書背面(分層主管、核符產權憑證及土地台帳人員皆須用印)

(二)建築情形改良物填報表(建物情形填報表)     

光復初期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報,建物權利人應填寫建物情形填報表並檢附平面圖及位置圖【12】

圖【12】高山頂段185建號-楊梅道東堂雙堂屋 建物填報表 (光復初期建物總登記填報時使用)圖【12】高山頂段185建號-楊梅道東堂雙堂屋 建物填報表 (光復初期建物總登記填報時使用)

  • 楊梅道東堂雙堂屋: 
    鄭大模為「楊梅壢」最早的拓墾者之一,位於楊梅區西高山頂 1 號的「道東堂」, 即為鄭大模派下四房鄭仁涯所建,由於有前後兩落堂屋,地方上習慣稱為「雙堂 屋」 ,是高山頂地區唯一雙堂六橫之大規模客家建築,於 108 年 5 月公告為市定 古蹟,所在位置鄰近土牛溝,對於漢人在此地區的生活發展史有重要意義
    楊梅道東堂雙堂屋(共二張)楊梅道東堂雙堂屋(第二張)
  • 土牛溝楊梅段:
    土牛溝為清政府利用臺地階面自然地形另加上人工挖溝形成的重要防禦措施,是清代社會中漢人移民墾殖歷程的代表,亦為清代臺灣歷史之重要證物。土牛溝楊梅段(楊梅區青山二街 321 巷永帄工商圍牆邊)之長度及所在位置足以顯示其意義,可說是臺灣土牛溝之代表。
    土牛溝楊梅段

(三)土地登記簿總簿(舊簿) 

民國35年至65年期登記作業使用之土地、建物登記簿,俗稱舊簿,採「物」的編成主義,每筆土地及建物登記區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為現今登記簿之基礎。【圖13】【圖14】

【圖13】土地登記總簿內頁-土地標示部及所有權部 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59-6地號【圖13】土地登記總簿內頁-土地標示部及所有權部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59-6地號【圖14】建物登記總簿內頁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4建號【圖14】建物登記總簿內頁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4建號

(四)電子化前土地登記簿(新簿)

奉臺灣省政府令重新編造後至民國84年地籍資料電腦化前使用之登記簿,以橫式裝訂,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改為「獨立編造」,依序組成。【圖15】【圖16】

【圖15】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 2地號【圖15】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 2地號【圖16】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 21建號【圖16】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 21建號

(五)電腦化後地籍資料線上審查

為因應地政資料電子處理作業,本所於民國84年10月截止記載人工登記簿,從此地籍資料皆以電腦化登錄查詢,並發給電子謄本【圖17】

【圖17】WEB 地籍資料庫審查畫面

【圖17】WEB 地籍資料庫審查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