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5年頒布之「台灣地籍釐整辦法」及「台灣省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時提出之申報資料,通稱為「總登記申報書」。【圖10】【圖11】
【圖10】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 高山頂段 843-4地號 正面 - 設有土地標示、權利關係、他項權利取得等欄位【圖11】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申報書背面(分層主管、核符產權憑證及土地台帳人員皆須用印)
光復初期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報,建物權利人應填寫建物情形填報表並檢附平面圖及位置圖【12】
圖【12】高山頂段185建號-楊梅道東堂雙堂屋 建物填報表 (光復初期建物總登記填報時使用)
民國35年至65年期登記作業使用之土地、建物登記簿,俗稱舊簿,採「物」的編成主義,每筆土地及建物登記區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為現今登記簿之基礎。【圖13】【圖14】
【圖13】土地登記總簿內頁-土地標示部及所有權部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59-6地號【圖14】建物登記總簿內頁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4建號
奉臺灣省政府令重新編造後至民國84年地籍資料電腦化前使用之登記簿,以橫式裝訂,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改為「獨立編造」,依序組成。【圖15】【圖16】
【圖15】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 2地號【圖16】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 21建號
為因應地政資料電子處理作業,本所於民國84年10月截止記載人工登記簿,從此地籍資料皆以電腦化登錄查詢,並發給電子謄本【圖17】
【圖17】WEB 地籍資料庫審查畫面